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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车,谁买单?邻居物业被判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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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4: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在两天前,6月19日南京一名10岁女孩被楼上男童掷物砸倒在地,头破血流;16日,深圳被20层坠窗砸中的5岁小男孩不幸离世。层出不穷的惨痛后果,究竟该由谁来担责?

   这起高空坠物案中,小赵将自己的宝马轿车停放在小区23号楼下。次日凌晨两点左右,他听到一声巨响,出去查看,发现23号楼五层住户小周家的墙皮和防盗窗护栏掉落,正砸到他的车上。

   小赵花费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由于与小周及物业公司协商不成,小赵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事发前,23号楼曾多次发生外墙墙皮脱落。最终,法院判决小周及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小赵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

   那么,建筑物及其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究竟谁是责任承担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海淀法院的王晓丹认为,小周居住在五层,对家中安装多年的防盗窗护栏负有避免安全隐患、及时管理维护义务,但她未履行义务,具有过错。而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对小区公共设施应及时管理维护,而多起外墙墙皮脱落事件证明其未及时修复,存在过错。

   当然,《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小周和物业公司能够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才可以免责。

法官提示:严防高空坠物,除了要求广大业主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外,物业管理也必须及时到位。

   另外,高空坠物致伤,往往找不到是谁在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怎么办?《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王晓丹认为,高空抛物,大多是一些既随意又隐蔽的行为。摄像头很难捕捉到抛物人,但受害人的损失又应当获赔。对此。我国法律规定除可以证明事发时“既不在案发现场又无作案可能”的业主之外,剩余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提醒业主们,为了不集体“背锅”,一定要携手改掉“随手一扔”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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