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林生斌等人下发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浙01民初1357号。通知原告方“你诉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此案,原告是遇难者家属林生斌和其妻朱小贞的父母。九名被告中,除绿城物业和杭州消防以外,其他被告分别是蓝色钱江二期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保姆中介企业。原告认为,在6.22火灾中,九名被告对建筑消防设施没能正常运行和灭火救援不力等问题存在过错。原告方没有将莫焕晶列入民事诉讼被告,表明原告方期待法院维持死刑判决,不给其苟活的任何机会的决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有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行动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观点,认为原告方无法起诉杭州消防。但原告此次起诉消防部门承担民事责任,有非常充分的法律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除了通过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国家赔偿外,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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