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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
一、服务对象
具有南京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一)城乡特困人员;
(二)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
(三)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四)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
(五)百岁老人;
(六)60岁以上独居老人和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走失风险类疾病的老年人;
(七)80周岁以上老人;
(八)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
(注:独居老人是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区居住,且连续3个月以上独自生活的老年人)
二、服务项目
(一)照护服务
采取服务包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
1、失能老人服务包。(1)服务频次及时间:每周上门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20小时;(2)服务项目:每周至少1次“上门助浴、生命体征监测和家务料理”,其他服务项目由养老组织在附件2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其家属商定。
2、半失能老人服务包。(1)服务频次及时间:每周上门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15小时;(2)服务项目:每周至少1次“生命体征监测、安全护理和家务料理”,其他服务项目由养老组织在附件2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其家属商定。
(二)紧急呼叫服务
紧急呼叫服务至少包括以下6个服务项目:
1、提供紧急呼叫设备,定期确认设备可靠使用,并负责免费维护;
2、有专业的呼叫系统平台和24小时接受呼叫的服务人员;
3、为老人建立“家庭、社区、社会、市场”四级应急救助体系,登记该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信息;
4、响应日常生活紧急呼叫服务;
5、对于危及生命的紧急呼叫,应立即转介至120急救系统,并跟踪救援情况;
6、对于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每周至少上门或电话联系2次,了解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
紧急呼叫服务供应商,可以在上述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其他服务项目。
(注: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是指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或60-79周岁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人。空巢老人是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区居住的老年夫妇。)
三、服务主体
1、照护服务。市AAA(含)以上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均可承接,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就近就便选择服务组织。老人周边没有服务组织的,街道(镇)应当征求老人意见后,可就近委托其亲属或近邻提供服务,并由社区(村)实施服务质量的监管。
2、紧急呼叫服务。市AAA(含)以上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且有提供紧急呼叫6项服务能力的,均可承接服务。承接服务前,由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负责对服务能力的考评,合格后方可承接服务。
四、经费标准及结算办法
(一)照护服务
上述(一)至(五)类服务对象中失能、半失能老人享受照护服务,其中半失能老人每月400元、失能老人每月700元,相关经费由各区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全额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组织,养老组织支付给服务人员的经费由双方根据合同约定。
(二)紧急呼叫服务
1、上述(一)至(五)类服务对象中的失能或半失能老人自愿购买紧急呼叫服务的,政府全额承担服务费;上述(一)至(五)类对象中的自理老人自愿购买紧急呼叫服务的,政府承担基准经费的80%。
2、上述第(六)至(七)类老人自愿购买紧急呼叫服务的,政府承担基准经费的60%。
紧急呼叫服务补贴的最高基准经费为20元/月,供应商实际定价低于20元/月的,以实际定价为准。
(三)经费结算
市财政局与各区每年结算一次,各区与养老组织结算方法由各区自定。
五、服务监管
相关养老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照护服务或紧急呼叫服务的,所有服务清单和服务记录均上传至南京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信息平台记载的数据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结算的基本依据,各区民政局在实际拨付经费前应当委托第三方对信息平台记载的服务记录进行抽查,并对老人的满意度进行调查。由于养老组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取得政府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各区已招标产生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以往的服务可以延续,但老人退出后重新购买服务的,按照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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